院教〔2017〕79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本科教育水平,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学校每一个本科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
二、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从事本专业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学科和专业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5.在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或具有丰富经验。
三、工作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规划、建设和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2.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等。
3.协助组织本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4.组织开展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5.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组织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6.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专项评估,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7.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有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8.完成学校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四、聘任与考核
1.专业负责人的遴选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组织聘任考核小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发文聘任。
2.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
3.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每学年一次。
五、工作量计算及津贴
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专业负责人工作量。具体标准参照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及管理办法执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工作量并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