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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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建设质量和水平对于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增强素质、全面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提高各类课程的教学水平,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围绕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加强新形势下的课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建设基本要求

第二条 教师队伍的建设

(一)有明确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尤其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培养。

(二)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三)形成较为合理、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团队。

(四)授课教师爱岗敬业,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参加教学改革。

第三条  教学文件的制定

(一)人才培养方案能充分体现学校的总体培养目标,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强调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大纲能明确体现人才培养目标,能贯彻教学改革精神,明确各章节重难点、与先修后续课程的关系等,达到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三)有较完整的教学档案资料,对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四条  教材和教学辅导资料的完善

(一)各门课程应优先选用国家教育部推荐的马工程教材、规划教材和精品教材,少数新开课或选修课可根据其专业特点选用自编、参编教材,但必须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通过。

(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目标,结合学生需要和时代发展,向学生推荐阅读相关期刊或专著,使学生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并培养其独立获得知识的能力。

第五条 教学效果的达成

(一)授课教师应密切关注、积极研究国内外同类课程的教学研究水平及发展形势,不断推进教学改革,提高课程质量。

(二)授课教师应大力加强在线混合式课程的开发建设,依托网络教学平台,积极运用多媒体教学技术、计算机辅助教学技术、虚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学。

(三)授课教师应积极参与各种教学活动,相互听课、评课,定期与学生沟通,听取同行和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考核方法的执行

(一)根据课程性质进行考核,可以采用笔试考试、非笔试考试等多种形式。

(二)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突出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特点。教师应按《课程考核工作规程》进行命题(AB),命题时应制定评分标准,命题数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

(三)考核计分和课程成绩计算方式按拉斯维加斯0567官方网站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按时完成评卷,及时报送、登录成绩。

第七条 实验教学环节的完善

(一)实践教学所涵盖的实验、实训、野外实习、专业考察、认知实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都应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严格按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三)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以有利于学生应用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课程建设及管理

第八条 课程建设的分类和建设目标

课程建设分三个层次进行,即一般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结论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级。

(一)一般课程建设对象为学校本科专业开设的重点建设课程及精品建设课程以外的全部课程,一般课程建设目标为学校合格课程。

(二)重点课程建设对象为学校各本科专业开设的专业核心课程及对学生培养质量有重大影响且受益面广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重点课程建设目标为学校优秀课程。

(三)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建设对象是学校优秀课程及贯彻教育部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重要内容的相关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目标是力争进入省级和国家级精品类课程行列。

第九条  课程建设的申报程序

课程建设为申报考核制,即由课程先行建设,后申报认定,定期考核。

(一)一般课程建设由课程开设学院负责组织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报教务处备案。一般课程建设数目不受限制。

(二)重点课程建设建设由各学院申报,学校组织认定和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重点课程建设数目每个本科专业不得超过10门,面向全校通识教育课程不受数目限制。

(三)精品课程建设原则上在重点建设课程基础上遴选,由各学院推荐,学校组织认定和考核。精品课程建设数目每个本科专业不得超过5门。

第十条 课程负责人的条件

申报一般课程建设的负责人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重点课程建设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申报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一)课程建设分校、院两级进行。学校负责制定课程建设计划和实施办法,学院负责课程建设的具体实施。

(二)课程建设经费及奖励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学校会定期推荐校级精品课程参加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申报评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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