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课、停课及代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483

院教〔200640


第一条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保证教学计划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应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授课时数。

第三条  任课教师如因病、事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的,须出示医院出具的病历和病假条、会议通知书等相关证明,并认真填写《调()课申请/审批表》,停课须注明具体补课时间。

第四条  各学院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课程调整仅涉及本学院且调整时间为一周以内的,经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调整涉及跨系课程或调整时间为一周以上的,经教学院长签署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调、停课申请批准后,任课教师及教学秘书至少应于上课前一天通知到上课学生。对有外学院学生选修、重修和旁听本门课程的,应尽量通知;确实无法及时通知到位的,教学秘书应在上课时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

第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调课及停课后补课的落实情况检查,对未按调课及补课安排上课的教师作旷课处理。

第七条  各学院在设置公共课、学科(专业)基础课时,应有两名以上教师能完整授课,以便在任课教师需调、停课时,其他教师能替补上课。

第八条  任课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应由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须事前经本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方可代课。

第九条  教务处对每学期各学院教师调、停课情况进行公布,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累计学时超过6学时者,原则上不得参评该学年度校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十条  学院组织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如确需调、停课时,必须事先报请教务处批准,否则不得安排。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教师或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节、假日和学校重大活动的调、停课安排,由教务处统一提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因全校性的统考而产生的调、停课,由考试承办单位提前一月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考前一周,应再次落实有关调、停课安排。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最后12周为复习考试周,此间除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外,所有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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